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自考 >> 模拟试题 >> 法学类 >> 劳动法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2017年自学考试《劳动法》考试题及答案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22日]  【

  四、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小题8分,共16分)

  1、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在职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分)。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1分)。劳动关系形成的前提是劳动,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1分)。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1分)。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1分)。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1分)。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制定劳动法律规范,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1分)。

  2、劳动仲裁、一般仲裁

  区别: 性质不同:劳动仲裁属于半官方性质,一般仲裁处于民间性质(2分);启动条件:劳动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申请,一般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书面或口头(2分)。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先裁后审,一般仲裁一裁终局(2分)。联系:都属于非诉讼程序(2)。

  五、问答题(每小题10分, 共20分)

  1、 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附随劳动关系(1分);(2)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时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护关系、职业培训关系(1分)。特点:主体特定性(1分);内容双重性(1分);关系的平等性与隶属性(1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产生的(1分)。劳动附随关系:以职业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为劳动关系产生、存在、服务的关系。包括:劳动力的组织和管理、劳动保险、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等关系(1分)。特点:主体国家、政府,另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1分);国家力量、社会力量的介入(1分);法定性(1分)。

  2、 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体制?

  设立目的: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减轻法院压力(2分);实践中并未实现此目的,因为法院的权威性,大多数案件由法院,仲裁前置,增加了双方负担,对劳动者不利(4分); 法院法官不具有这方面专业性,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为宜(2分);应或裁或审(2分)。

  六、案例题(共14分)

  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

  答: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3分)。

  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因全额补发工资(4分)。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分)。

  4、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赔训费用(4分)。

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