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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2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3月8日]  【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6-402

  答:一、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二、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为了保证承保的投资符合本机构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东道国对本机构承保投资采取“敌对”行动从而使投资者<投保人)以及本机构(承保人)遭受损失,《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具备经济合理性;

  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

  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三、合格的东道国

  MIGA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CA公约》要求投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因此,MIGA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值得注意的是:《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MIGA公约》规定,MIGA -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己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

  1、《MIGA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己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CA可以提供分保。

  2、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即不限于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MICA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即跨国投资者)不受国籍的限制。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7-420

  答:(1)消极担保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有时还包括其子公司)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平等位次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3)稳健经营承诺条款

  稳健经营是任何一个借款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贷款人的利益所在。

  (4)财务约定事项

  这一祭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5)贷款用途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经营失败,以致丧失清偿能力。

  (6)保持资产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往往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3-187/190

  答:合同于2010年8月28日成立。

  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拒绝了甲公司的发价,实为向甲公司发出新发价。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来电为接受,公约规定接受一经到达,便即生效,合同亦即成立。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3-203

  答:不能。

  公约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应给予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

  买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195

  答:甲公司负责。

  乙公司是按甲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的,依公约规定乙公司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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