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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1月17日]  【

  四、名词解释

  2、卡尔沃主义:既反对外交保护,也反对国际仲裁及其他国外法庭对投资争议的管辖。

  3、卡尔沃条款:就是在法律、条约或契约中订人含有卡尔沃主义精神的条款,从而使卡尔沃主义具有法律效力。

  4、追索诉讼:就是投资者以东道国国有化违反国际法或违反法院所在国公共秩序因而无效为由,对被国有化的财产或该财产的销售收入的所有权或国有化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而进行的一种诉讼。

  5、反托拉斯诉讼:反托拉斯诉讼是原告指控与其有竞争性的公司为摧毁其经营,与东道国共谋并唆使东道国对其财产国有化或对其采取其他不利措施,从而构成违反其本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并在其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目的是要从被指控的公司那里得到对损失的补偿,以达到间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五、简答题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主要种类。

  (1)因东道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因东道国政府的立法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3)因特殊原因而引起的争议;

  (4)因特许协议而引起起的争议;

  (5)外国投资者违反东道国法律引起的争议。

  2、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基本方法。

  (1)协商或谈判解决。

  (2)东道国当地救济。

  (3)外国法院诉讼。

  (4)外交保护。

  (5)国际仲裁。

  3、简述中心仲裁法律适用的规定和特点。

  (1)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2)在缺少当事人约定时,由仲裁庭根据某种规则确定仲裁准据法。

  (3)不论仲裁庭适用何种仲裁法,均应考虑到契约条款和商业惯例。

  (4)如果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得依公平善良原则裁决,又称“友谊仲裁”,即不根据任何法律而依仲裁人自认为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六、论述题

  1.论述ICSID管辖案件的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参加中心调解或仲裁必备的资格。公约规定,必须一方是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

  (1)关于缔约国一方的资格

  国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缔约国,是为了要确保该国在同意中心管辖后受公约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缔约国必须是在其与投资者约定提交中心管辖时,或在程序被提起时,已正式加入公约。

  不过,如果可以预料有关国家不久将会加入公约,而另一方是一缔约国国民,则双方可以有条件的约定提交中心管辖,即一旦该国正式加入公约,则该提交条款(亦称中心条款)便自动生效。 ——先期约定

  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缔约国,包括该国政府和该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 合称公共实体)。对政府作为当事人资格的认定一般不存在多大困难,但是,如果是“组成部分或机构”作为缔约国一方当事人,问题就复杂了。关于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所指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公约对此未下定义,主要是考虑到,要下精确定义不仅非常困难,还可能由于一些国家中的“组成部分或机构”不符合公约中的定义导致不能利用公约,这将有碍公约的适用。

  总之,对于“组成部分或机构”作为中心程序当事人,公约要求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要由缔约国指派到(即通知给)中心;

  第二,被指派的公共实体所作的接受中心管辖的同意,还“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这种批准。”

  公约上述规定及其实践表明,缔约国与中心程序当事人并不当然是同一主体,后者可由缔约国根据需要自由确定,甚至可以是政府所控制的国营企业。

  2.论述ICSID管辖案件的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是指可以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的性质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和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

  (1)投资的含义

  公约未对投资下定义或限定其范围。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在实践中对投资概念的理解不一,规定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强行统一投资概念,不仅困难而且有害。因为这可能使当事人不能够把某些虽然不属公约定义范围之内而他们却认为是“投资”的争议提交中心,从而缩小公约的适用范围。此外,既然公约规定中心管辖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基础,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在公约中统一概念。因此,公约起草者放弃了在公约中意图设计一个普遍接受的关于“投资”定义的努力,而规定由当事人同意这样一个根本要求。

  为了帮助确定投资的范围,《ICSID示范条款》作了示范性的例举:

  明显属于投资范畴的交易,如贷款、股权出资和工业产权;

  明显不属于投资范畴的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如货物销售;

  介于两者之间有许多情况,它们可以包括融资便利的设备销售、建筑契约、工业或其他合作形式的契约。同时,它告诫当事人:“为了消除含糊不清的解释,当事人最好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文件中明确声明,为了公约的目的,他们之间的特定交易构成投资”。但普通的商业交易,如货物销售,即使双方约定,也不能构成投资。

  把中心管辖的争议限于投资领域,是中心管辖的基本特点之一。而公约规定的投资,领域较广,其含义富有伸缩性,既有传统类型的也有现代类型的,既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这就使中心管辖能适应投资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扩大其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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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