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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中国税制》章节试题及答案:第8章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27日]  【

  参考答案:

  一、术语解释

  1.财产税制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可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2.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房产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3.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4.车船税是指对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5.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或多种财产的价值为课税对象综合征收的税收;特别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某些特定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分别课征的税收。

  二、单项选择题

  1.D  2.D  3.C  4.D  5.C

  三、多项选择题

  1.B C  2.A B C  3.A B C D  4.A B  5.A B C D

  四、判断题(判断对错)

  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五、简答题

  1.答:

  (1)财产价值税和财产收益税。根据计税依据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收益税。财产价值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征税的一种税,其计税标准有财产的总价值.财产的净价值.财产的实际价值;财产收益税是以财产的收益额或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通常将其划归到所得税类。

  (2)静态的财产税和动态的财产税。根据课税对象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税和动态的财产税。静态的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时点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占用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动态的财产税是指应税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其他权益发生转移时,以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转移价值或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3)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按课税财产的不同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或多种财产的价值为课税对象综合征收的税收;特别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某些特定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分别课征的税收。

  2.答:

  (1)财产税的税源广泛。财产税的税源即财产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社会积累起来的一切劳动成果(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和自然资源(包括土地.山林.矿藏.河流.滩涂等),以及代表人们脑力劳动成果或精神财富的各种特许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现代社会的税收体系中的财产税,是根据各国的财政需要和社会经济情况,有选择地对某些特定的财产征税。

  (2)财产税比较公平。由于财产税是在消费领域中对财产的占有或支配课税,属于直接税,一般很少有转嫁的可能,克服了转嫁税的累退性,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3)财产税收入弹性小。由于财产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限制了财产税课征范围的普遍性。同时,财产的价格不像一般商品那样波动大,为便于征税,各国一般对课税财产的价值采用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使得财产税的收入弹性比较小。

  (4)财产税的征收管理比较复杂。财产税是对以往若干年积累的财产存量在非流通领域课征的税收。由于在非流通领域征收,缺乏正常的交易价格,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存量财产的成本难以反映目前市场的价值。要对其征税,必须核定当前的市场价格作为课税依据,由于难以找到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核价依据,因此使得财产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非常困难。

  3.答:

  (1)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商品税和所得税一般对商品流量或所得流量进行调节,而对由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存量的调节作用却很有限,因此,财产税弥补了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进而达到国家利用税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

  (2)财产税收入比较稳定。对财产征税的课税对象有两种情况:即对财产的收益和对财产的价值征税。以财产的价值为课税对象的,其课税对象不受经常变动因素的影响,收入比较稳定可靠;以财产的收益为课税对象的,其税源相当充足,能增加财政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补充来源。由于财产税的课税对象的稳定性,决定了财产税会随着应税财产的增加稳步增长,而不会受经济波动的较大影响。因此,凡是分税制的国家,一般都将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符合公平原则。拥有财产的多少,是测度一个人的富有程度和纳税能力的尺度。对财产征税,适当调节财产拥有者的收入,抑制财产的集中,贯彻合理负担原则,有利于矫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符合公平的原则。同时,对财产的转移征税,促进了财产继承人的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4.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个人缴纳。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间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税法规定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

  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以下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2)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财政部根据契税条例确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方式。

  六、计算题

  1.应纳税额=800×(1-30%)×1.2%+100×12%=18.72(万元)

  2. 张女士应纳税额=220 000×3%=6 600(元)

  赵先生应纳税额=700 000×3%=21 000(元)

  王先生不交契税

  3. 乘人大客车应纳税额=30×500=15 000(元)

  小客车应纳税额=18×450=8 100(元)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20×10×100=20 000(元)

  共缴纳车船税 =15 000+8 100+20 000=13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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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