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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一)》章节试题: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31日]  【

  案例分析

  2004年有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合同规定:“2004年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结果买方在3月份内未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直到5月5日才到达,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如卖方索赔,索赔应包括哪些项目?为什么?

  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使我方钱货两空。问:这种重大损失能否挽回?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A商出口一批草编织物,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完毕,然后凭提单等合格的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货款。结款后第二天,我公司受到A商来电,称:因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织物全部烧毁,故要求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你认为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请阐明理由。

  违约、根本性违约、违约金条款、解除合同

  ABBBC B

  1、CD 2、ABC 3、BCD 4、CD 5、ABCD 6、BC 7、ABCDE  8、ABCD 9、AB 10、CD 11、AB

  √××√√ ×××√√

  答:本案例中,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运输问题,还涉及对违约性质的界定问题,以及违约的处理,即索赔问题。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止前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止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所以本案例中,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租派船只到约定装运港收取货物,因此买方违约,而且在卖方提出警告后,买方仍未能履行,由此看来买方违约的性质是严重的,构成了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卖方享有拒绝交货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卖方也可放弃这种权利,买方或其他人不得干预。卖方若行使拒绝交货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后,仍可以要求买方赔偿其损失。

  这种索赔的项目应包括:合同规定的按现行费率计算的28天的仓租费、利息和保险费,如卖方放弃撤销合同的权利,而用损失赔偿来代替,那么卖方索赔金额除上述外,还要增加8天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费、利息和保险费。

  从案例的多处疑点可以推论,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了我方蒙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

  (1)L/C支付方式并非没有风险,因为银行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付款,至于货物是否到达目的港和是否货物有假,提单是否有假均不负责。

  (2)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十分重要,按信用证支付,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资信较差的客户及中间商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以防上当受骗。

  (3)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负责运输,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风险较大。因此对大宗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应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船公司,规定船只必须适航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应有专人掌握对方派船进度、在途、到港等情况。

  即使在FOB条件下,也应坚持买方自己租船订舱或自派船运输,不能轻易让对方代为租船,对方租船无论是CFR,还是FOB,风险较大,往往是实施诈骗的关键所在,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于装货人与承运人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制作假提单或真提单但中途将货物转卖以骗取货款。

  答: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有二:

  (1)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①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按时到货。

  ②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见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③在本案例中,我公司作为卖方,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完毕,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货款。在CIF条件下,风险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属于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应由买方A公司自己承担。同时,我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任务,欧洲A商无权要求我公司退回货款。

  (2)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属于代办性质。

  ①在CIF条件下,尽管卖方有义务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但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卖方不承担任何风险,而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的投保仅属于代办性质。若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无义务进行赔偿。

  ②在本案例中,我公司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交货后,由于海轮遭到失火这一意外,造成货物损失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A公司无理由要求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

  综上所述,A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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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