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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高效试题及答案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25日]  【

  三、名词解释题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律关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法律规范对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力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客体。

  3、统计调查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

  4、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的发展。

  四、简答题

  1、统计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2、统计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同一统计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能要求负有义务的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三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在作为或不作为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有权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所谓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对于义务,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义务主体的义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三是义务主体的义务一般应自觉履行,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负责。

  3、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4、简述政府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政府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其中,信息功能是基础,是保证咨询和监督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本前提。咨询功能,是信息功能的延续和深化。监督功能,是在信息、咨询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是通过信息反馈来评判、检验决策方案是否科学、可行,并及时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提出矫正意见。监督功能的强化,又必然要对信息与咨询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过一步促进信息与咨询的优化。可见,政府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彼此依存,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相互促进。只有发挥其整体效应,才能够充分体现和发挥统计工作在现代国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5、简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有: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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