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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全真试题及答案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25日]  【

  四、简述题

  1、简述统计人员的职责及职权。

  答:据统计法,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六)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2、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是怎么规定的?

  答: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权限及备案、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①,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周报国努院审批;②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除了这三种统计调查以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临时性调查。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情况,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3、简述统计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答: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不仅对原始调查资料需要进行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是统计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公布的合法性,才能做到应该公布的统计资料及时公布,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同时,保证该保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露,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和利益。

  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之所以必要,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

  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不仅对于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经通过对历史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更深刻地说明现状,预测未来,更好地为党政领导进行决策服务。

  2、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

  每一个统计数据都凝聚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统计资料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广大后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大量统计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有的则是从行政记录、财务核算、业务核算资料中提取整理而成的。因此,统计资料是上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成果,且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3、统计资料是国家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成果

  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秘密,有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的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大量的是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信息资源,法律规定人民有无偿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此,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也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和维护正常的统计秩序等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4、为什么要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答:《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统计法》之所以做出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汇总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近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中供汇总成为综合,用于统计的目地,查这些单项调查资料已经汇总成为综合性的统计资料时,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提供或公布。

  5、简述涉外调查的调整范围和特点。

  答: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涉外调查的具体调整范围如下: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和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涉外社会调查与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涉外性。涉外社会调查与其他社会调查相比,其调查活动不管是由哪个机构实施,也不管调查是什么内容,都与境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2.自愿性。涉外社会调查为自愿性调查,被调查者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调查者不得强迫被调查者接受调查。3.复杂性。涉外社会调查的内容异常丰富,实施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异常庞大,实施调查的方式方法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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