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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章节习题:第4章_第9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23日]  【

  五、计算及案例分析

  1.张某2010年11月1日欲为其52岁的母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其3岁的女儿投保人寿保险。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说明理由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2)在张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什么?说明理由

  A.张某的母亲可以成为受益人

  B.张某的母亲有权指定受益人

  C.张某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

  D.该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由张某母亲的继承人继承

  (3)张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是一份人寿保险,下列有关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说明理由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其女儿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张某选择了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的险种

  D.张某选择的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所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答案】(1)B问题解析:新《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ABCD问题解析:新《保险法》第1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新《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3)D问题解析:新《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新《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王先生投保了一份12 年期的家庭收入保险,受益人为其儿子,每月收入保险金为800元。保单规定,如果他在保单生效日起12 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领取期至少为2年。如果王先生在保单生效8 后年死亡,其儿子总共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给付?如果王先生在保单生效11 后年死亡呢?如果王先生在保单生效15 年后死亡呢?

  【答案】如果王先生在保单生效8年后死亡,其子总共可获得4*12*800=38400元的保险金;(3分)如果在保单生效11年后死亡,其子总共可获得2*12*800=19200元的保险金;如果在保章生效15年后死亡,其子得不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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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