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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7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5日]  【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7章

  第七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简答题

  1、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

  第七章 中国封建社会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1、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古代的贵族阶层有血缘贵族、异姓贵族、官僚阶层以及士大夫阶层。他们属于法律上的特权阶层。这种特权身份称之为“贵”,和表示拥有财富的“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具有特权的士大夫,有的家境并不富裕,是所谓的“贵而不富”;有些商人、地主拥有大量财富,却不具有社会特权地位,是所谓“富而不贵”。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平民阶层包括没有官职或爵位的地主、自己有士地的自耕农、耕种地主士地的雇农、佃农以及工商业者。西周的平民分为“国人”和“庶人”两部分,春秋时期,“国人”和“庶人”之间的差别不复存在,都成为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民。商鞅变法时规定成年男性一律编为“士伍”,秦朝统一全国后,平民称为“黔首”。唐朝称“凡人”,与贱民相对称,也称为“良人”、“良色”,俗称百姓、白丁等。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曾将平民分为士、农、工、商“四民”,且必须世袭,这一划分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贱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视,并被法律认定为低人一等的社会阶层。古代法律所认定的贱民又可分为两个等级。地位稍高的是隶属于官府的官户、杂户等等名目的贱民,以及隶属于私人的荫附、部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贱民;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户籍,依附于官府机构或其主人,但具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可以获得并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在底层地位最低贱的,则是官私奴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视同为财物,没有人身自由。此外还有一种贱民虽具有独立户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从事的职业如倡(妓女)、优(戏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习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视,如不得与良民通婚、子孙不得充当官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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