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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法律制度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4月25日]  【

  【案例 3】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年 6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 1) 2016年 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 20万股中的 2万股卖出; 2017年 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 10万股中的 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 2016年 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 2017年 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5万股全部卖出。

  ( 2)监事李某于 2016年 4月 9日以均价每股 8元价格购买 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 2016年 9月 10日以均价每股 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 3) 2016年 4月 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 2016年 4月 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 1万股。

  ( 4)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6年 5月 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2016年 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 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 300万股拟在 2017年 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 2017年 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 3答案】

  ( 1)①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赵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未满1年;②钱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题中,钱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超过了 1年,而且未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③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 6个月之后。

  (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6个月。

  (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周某买入股票的时间距审计报告公布的时间超过了 5日。

  ( 4)①收购的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从资本公积金中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③ 2017年 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

  【案例 4】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 A股上市公司。 2015年 8月 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15年 7月 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月 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2015年 8月 16日和 9月 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 5%。截至 2015年 9月 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 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 13%,退居次位。

  2015 年 9月 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3个月。 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11人, 7人到会。在讨论重组方案时, 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 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 2015年 12月 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 年 11月 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 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 5名董事。

  2015 年 11月 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 2015年 8月 1日至 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 2%和 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 3) 2015年 11月 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 4) 2015年 11月 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 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案例 4答案】

  (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事先即作出无条件与乙公司保持一致行动的书面承诺,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 2)① 2015年 8月 1日至 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自 8月 1日起 3日内,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股票;②

  2015年 8月 16日和 9月 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 5%股份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3)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4)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 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仅为 5人,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尚不足 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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