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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4月25日]  【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

  2016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7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7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资之后,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升值部分属于合伙企业,与乙无关。

  (3)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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