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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合同法律制度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4月23日]  【

  【案例7】(2014年简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发生下列事实: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10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5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万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甲公司当场承诺捐款2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故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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