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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七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1月15日]  【

  五、综合题

  1、2016年9月1日,甲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称寻求一家企业加工一批新产品的配件,并注明该配件的详细技术要求。2016年9月5日,乙企业向甲公司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愿意承揽该配件的加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委托乙企业为其加工一批配件,甲公司提供主要材料,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公司向乙企业预付5万元辅助材料费;乙企业于12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货,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30万元加工费。

  2016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企业开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A公司,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A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由于疏忽将“背书日期”中的年份写成“2015年”,B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指出该汇票背书不连续,拒绝支付票款。

  2016年10月20日,乙企业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乙企业与甲公司交涉,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甲公司的两辆汽车。甲公司又请丙公司为自己提供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上述担保合同签订后,乙企业恢复了加工生产。(提示:对于实现债权的方式,甲公司和乙企业并未约定)

  2016年11月30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配件,于是通知乙企业解除合同,由此给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乙企业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甲公司拒绝。

  2016年12月10日,乙企业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并先后提出三个理由:第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乙企业无权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第三,在本次纠纷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应当先执行物的担保。

  要求:根据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要约?乙企业发送的电子邮件是否属于承诺?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不属于要约;乙企业发送的电子邮件不属于承诺。

  <2>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对物抗辩主要包括的情形之一是背书不连续。本题中,由于背书日期写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故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3> 、若B公司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谁可以拒绝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企业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乙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A公司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4> 、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企业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乙企业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5> 、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乙企业的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乙企业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 、丙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三个理由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丙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丙公司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丙公司的第三个理由正确。根据《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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