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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_第6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0月10日]  【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案例1】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

  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3)A银行拒绝付款后,当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能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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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化妆品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3000万元。

  2018年年初该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

  (1)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0万元、广告费8000万元。

  (2)管理费用中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200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包括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建希望小学捐款40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答案】

  (1)2017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5000+400)×30%=7620(万元),广告费当年发生额(80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增额=8000-7620=38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5000+400)×5‰=127(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0×60%=30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7万元,纳税调增额=500-127=373(万元)。

  (3)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纳税调减额=2000×50%=1000(万元)。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3000×12%=360(万元),实际发生额(4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增额=400-360=40(万元)。

  【案例3】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4月发生如下事项:

  (1)购进生产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将该批钢材运回,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

  (2)进口钢材一批,支付给国外的购货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运抵我国海关起卸之前发生的运输费20万元、保险费10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甲企业将新试制的10台A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每台成本1万元,市场上无A型电冰箱的销售价格。

  已知:甲企业进口钢材的关税税率为10%,A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为10%,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期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事项(3)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7%+10×11%=52.1(万元)。

  (2)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0+20+10)×(1+10%)×17%=28.05(万元)。

  【解析】(1)进口钢材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关税完税价格包括购货款以及货物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保险费。

  (3)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职工食堂)的,视同销售货物。在无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销项税额=1×(1+10%)×10×17%=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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