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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12)_第10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8月8日]  【

  四、简答题

  【案例1答案】

  (1)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例3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外购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运费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3)购进自用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4)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6)销售白酒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7)销售果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析】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1.10+0.06+3.40-5×17%=33.9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3.51÷(1+17%)×17%+15×17%+2.34÷(1+17%)×17%=23.8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80-33.90=-10.10(万元)

  五、综合题

  【综合题答案】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①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持有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②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①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乙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

  (5)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乙、戊、庚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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