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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试题及答案五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7月5日]  【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案例1】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3)A银行拒绝付款后,当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能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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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例2】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仅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2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企业所有。

  (2)3月,合伙人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戊(善意第三人)借款50万元,合伙人乙、丙、丁对该事项并不知情。

  (3)4月1日,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7月1日,B银行的贷款到期,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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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可以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甲的出质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3)①B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B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人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2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20万元。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万元。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原材料毁损20%。

  (3)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30万元。

  (4)从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

  (5)接受丁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合计支出0.40万元。

  (6)公司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10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7)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烟丝一批,书面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和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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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月认证抵扣。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20+13.60+1.10+0.30=34.2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5-34.20=50.8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①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10%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销售烟丝时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销售产品时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1000×60%×17%+3.51÷(1+17%)×17%=102.51(万元)

  ②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2.20+(13.60+1.10)×(1-10%)+0.30-10×17%=31.03(万元)

  ③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2.51-31.03=7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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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销售烟丝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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