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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7)_第7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5月21日]  【

  二、多选题

  1.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选项C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选项AB错误)。

  2.

  【答案】BCD

  【解析】(1)选项BC: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3)选项CD: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5.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应该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6.

  【答案】ABC

  【知识点】退伙

  7.

  【答案】ABD

  【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8.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ABD:有限合伙人的上述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9.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选项B: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11.

  【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12.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规定属于投资人的限制,不是法律对管理人行为的限制。

  13.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2)选项D: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4.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2)选项CD: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5.

  【答案】AD

  【解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6.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当然退伙;(2)选项C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7.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不可以,没有例外规定);(4)选项D: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18.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选项BC: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选项D: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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