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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14日]  【

  四、简答题

  1、甲、乙、丙、丁等15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拟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组成、监事任期、股权转让事宜等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7人,不设职工代表;

  (2)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2年;

  (3)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所以该公司决定不设职工代表是可以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为2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所以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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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和职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泰安市某公司职工张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1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2013年春节,张某重金购得一清代花瓶,摆放客厅用于欣赏;并且为该花瓶购买了保险。某日,张某之子在屋内玩耍时不慎碰倒花瓶导致其损毁。张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认为花瓶是张某之子损坏,可以代位求偿。

  张某的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张某为弟弟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保费满3年。后张某与弟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故意将弟弟推倒,造成弟弟骨折,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要求: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张某为其母亲所投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并说明理由。

  (2)对张某花瓶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代位求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张某为其弟弟所投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并不是指主动告知。题目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代位求偿不符合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本题中,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应当支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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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题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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