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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4)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22日]  【

  参考答案:

  1. 【答案】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月21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P100)

  (2)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的是质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P99)

  (3)甲无权主张乙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9)

  (4)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实质上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乙和丙公司的交易存在(并不要求已经完全支付)合理对价,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并不要求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要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P47)

  (5)己公司无权主张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在本题中,未付的修理费并非因该辆汽车发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戊又是自然人,己公司不得主张留置权。(P63)

  (6)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析】在本案中,债务人丙公司是被告,该诉讼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1)在破产受理后仍可提起,但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P281)。(2)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债权,应作如下处理:①应当申报债权,否则无法得到分配(P299);②属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P303);③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P320)。[也就是说,即便仍可起诉,但其债权的清偿还是应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而不能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算。](3)如果属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其他相关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往往作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281)。

  【解析】

  【知识点】 其他

  2. 【答案】

  (1)A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进行权益披露,提交、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47)

  【解析】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47)。②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但未超过30%的,投资者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P248)。

  (2)重组预案拟定的发行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P258)

  (3)甲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重组方案实施后,甲公司持股约为23%(30∕130),A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约为18.5%(24/130),B公司持股约为15.4%(20/130),甲公司将成为第一大股东,取得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应当承诺股份锁定36个月。(P258)

  (4)乙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6名独立董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P169)

  (5)A公司有关独立董事不应回避表决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P169)

  【解析】①独立董事也是董事,其独立性体现于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并非与上市公司所发生的任何事项均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如果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确存在关联关系,也应当回避表决。②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6)A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P165)

  (7)

  ①如果乙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存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全体董事和2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P165)

  ②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因为董事长首先是一名董事,如果董事身份丧失,自然不能再继续担任董事长。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确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P167),但罢免并非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罢免。

  ③临时股东大会无权免除总经理的职务。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P167)

  (8)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本质上属于股东直接诉讼,不论起诉股东持股比例多少,均可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才需要考虑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9)法院可以不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金,驳回乙上市公司的申请。根据规定,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P160)

  (10)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

  【解析】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者间接转让(因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P419)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P421)

  (11)甲公司拟定的第二个方案构成借壳上市,丙公司的盈利状况尚不能达到IPO条件要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执行第二方案,甲公司需要一定时间培育丙公司,直至其符合借壳上市要求。(P257)

  【解析】

  【知识点】 其他

  3. 【答案】

  (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

  ①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72)

  ②根据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P273)

  (2)

  ①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该抵押物的价值不能计入计酬基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P285)

  ②管理人请求甲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P286)

  (3)乙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P317)

  (4)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提前偿还丙银行借款的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情形除外。在本题中,丙银行的债权虽在破产受理前到期,但A公司提前清偿的时间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当时A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1年有余,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P290)

  (5)F公司的抵销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P295)

  (6)H公司委托保管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P287)

  (7)A公司管理人无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人无权以个别清偿为由主张撤销。(P291)

  (8)I公司无权以已付90%货款为由提出抗辩。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94)

  (9)

  ①对于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领取的绩效资金,管理人应当要求返还;形成债权的,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②对于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领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要求返还。返还后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劳动债权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P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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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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