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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13)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22日]  【

  2 某居民企业2009年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销售收入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

  (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为72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44万元并上缴0.72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0.08万元(其中实际列支5万元),计提1.08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列支;

  (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50万元;

  (3)财务费用中列支汇兑损失10万元;

  (4)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为国外子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国外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系统解析:

  实际支付的工资72万元,可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上缴了0.72万元,纳税调增=1.44-0.72=0.7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纳税调增=10.08-5=5.0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2.5%=1.8(万元),由于企业计提并使用1.08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资及三项费用调增金额=0.72+5.08=5.8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5‰=2.5(万元)<10×60%=6(万元),只能按2.5万元扣除,纳税调增金额=10-2.5=7.5(万元)(2013年教材P388)

  环境保护资金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汇兑损失也可以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境内生产经营所得额=70-50+5.80+7.5=33.3(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3×25%+50÷(1-20%)×(25%-20%)=1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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