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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月3日]  【

  第 七 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2】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P379)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的优惠税率

  1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

  1、居民企业: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3、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注意:(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2)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其中第二点是重点。

  【考点4】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3、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一致。

  7、利息费用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8、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9、企业所得的各项免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可扣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六税一费)

不可扣

(1)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可能扣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11、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提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解释:与新准则趋同,期间的借款资本化,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都应该费用化。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计算)。

  (3)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考点5】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考点6】禁止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解释: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考点7】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1、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无形资产。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考点8】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9】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解释: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考点10】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归纳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考点11】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12】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加速折旧

  ①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核算: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总论

  2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公司法律制度(一)

  3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公司法律制度(二)

  4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公司法律制度(三)

  5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一)

  6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二)

  7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有限合伙企业

  8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9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0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证券法律制度

  11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保险法律制度

  12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票据法律制度

  13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4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订立、格式条款

  15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履行的规则

  16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担保

  17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8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十五种具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9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纳税人分类

  20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1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的税率

  22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23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24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增值税的起征点、纳税地点

  25 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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