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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教材辅导:行政复议的受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4日 ]  【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1 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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