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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合同管理》习题(5)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2月20日 ]  【

  【案例二】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单位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出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案: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设计图样、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

  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家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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