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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点条款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24日 ]  【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确定之间的关系是:规 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提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所 出具的规划条件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时,将规划条件依法写入出让合同,由出让人、受 让人、规划部门依法共同遵守。

  规划条件依法确定并依法写入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出让 人、受让人还是规划部门,均不得改变法定规划条件。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行为,首先是 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

  (9) 建设项目的幵竣工时间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 目开竣工时间等内容。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16条对建设 项目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了规定,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10) 关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 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沁的违约 金。根据上述法律政策规定,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30条 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 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 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 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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