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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0日 ]  【

  4) 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

  该种情形中,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目的就将无法实现。

  5)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且非必须解除的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

  2.5.2招标采购合同的解除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有特别的规定。招标采购合同的解除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招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如合同约定了解除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当然招标采购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2.5.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2)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比如,甲乙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乙应付甲15万元人民币,甲又基于其他原因欠付乙15万元人民币,现两笔债务均至清偿期,甲乙约定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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