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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0日 ]  【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5.1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

  (1)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为协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实践中,大部分合同的解除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的。

  (2)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基本特点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而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3)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与约定解除并列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既不同于协商解除,也不同于约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另一方尚未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之前就解除合同,是因为在另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之下,仍要求一方当事人等待另一方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时再解除合同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所以规定此种情形下的解除权,可以为当事人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守约一方的权益。

  3) 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②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给定一个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应根据债务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债务的性质、种类、数额以及需要的时间等。如果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而且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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