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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复习资料(8)

考试网  [2017年1月13日]  【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合同价款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1)协商和解

  (2)总监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天内确定暂定结果

  发承包收到暂停结果14天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认可

  如有一方不同意,以书面形式向总监或造价师提出,说明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该结果成为争议。

  在结果不影响履约,应实施该结果。直至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争议的提交。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进行调解。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

  如双方在收到调解书的28天内均未表示异议,则调解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不能因为进行仲裁而改变各自的义务。仲裁机构如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费用败诉方承担。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争议的提交。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进行调解。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

  如双方在收到调解书的28天内均未表示异议,则调解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造价咨询人规定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4)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5)接受质询

  应依法出庭接受鉴定意见书的质询。无法出庭的,经仲裁机关或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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