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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答案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25日]  【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3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 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 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 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和有关问题。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开标时间、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何时定标、投标有效期到何时截止,有关法规并无直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起计算(第29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56条)。”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论:即使开标当天能够定标,投标有效期也应当至少为42天

  (30个工作日相当于6周时间)o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都未注意到这一点。本案例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投标有效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做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对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人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不至于由于招标人无限期拖延相关工作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

  另外,关于投标保证金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则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注意:不是投标总价)的2%,并未规定80万元的限额。由于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此,本题的答案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置。实践中,投资额较大的外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不受80万元绝对数额的限制,这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

  答案:

  问题1:

  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60 -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的2%。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建设单位于7月3 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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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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