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和邮寄管理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简称运输证明)。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 *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托运单位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时,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单位不得承运。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邮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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