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②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③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溯工作的开展情况;
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4)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③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④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⑤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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