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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十三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4月14日 ]  【

  第十三章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

  1.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二、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1.生产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加工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4.配方用药 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三、保管、领发、核对制度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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