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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十章第三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4月11日 ]  【

  3、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审批及供药责任区域

  审批:【SFDA批准:麻精一全国性批发和就近跨省;省局批准:麻精一区域性批发,精二专营批发】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购药渠道及供药方式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①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②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零售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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