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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13日 ]  【

 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第三章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概念

  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管理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当事人2、物业基本情况3、服务内容与质量4、服务费用5、物业的经营与管理6、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7、专项维修资金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合同期限、生效条件、争议处理、管理用房、资料归属等)

  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物业的承接验收(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和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2、物业服务的费用(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造成矛盾,须在合同中列明)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接触或终止(开发建设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当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充的方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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