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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13日 ]  【

  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辅导:第三章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受要约人以订立合同的意图接受要约人时合同即成立,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合同的要约

  要约(offer),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offeree、acceptor)。简单来说,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对要约的接受。合同的签订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数个回合的谈判。合同成立以最后的要约与承诺生效为准。

  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内容必须具体明确。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一旦作出,要约人需承担法律责任。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应标明一旦对方同意,即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所有的订约提议都可以构成要约。

  二、合同要约与邀请要约

  要约不同于邀请要约。邀请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要约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是邀请要约,投标是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确定中标是承诺。

  要约的法律意义:

  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的法律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8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第19条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否则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合同的承诺

  承诺(acceptance),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接受、收盘,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语言或行为对要约表示完全接受以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

  合同承诺的法律意义: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人一经作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当然承诺也可以依法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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