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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考试强化试卷及答案十一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6月18日]  【

  三、判断题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统计法的规范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

  [答案] A

  2.统计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 )

  [答案] ×

  [解析]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机关执行职能的规范法,所以属于行政法的分支。

  3.狭义的统计法仅指《统计法》与《统计法实施细则》。( )

  [答案] ×

  [解析]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统计法的范畴。

  4.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体现为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

  [答案] A

  5.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的统计标准可以和国家统计标准不同。( )

  [答案] ×

  [解析]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6.《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统计行政规章。( )

  [答案] A

  7.国家统计局无权制定统计行政法规。( )

  [答案] A

  8.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

  [答案] ×

  [解析]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由有相关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

  9.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

  [答案] ×

  [解析]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①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②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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