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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15)
中华考试网 (www.examw.com)  2019/6/26 16:16:00  

  统计行政规章

  1、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分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两类

  2、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3、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4)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有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正确、不准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