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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最新考点详解: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8月08日 ]  【

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最新考点详解: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1,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虚构与保障。

  2,《教师法》赋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简称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责编:二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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