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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23)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16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23)

  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

  (二)受理的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首先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1.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不受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回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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