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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11)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2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11)

  空间权的概述

  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者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享有的权利

  1、理论基础:在传统的土地法律理论和制度中,“谁拥有土地便拥有土地上下的无限空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以地表为中心延伸至上下垂直的空间。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土地在物理属性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地下三部分,但在法律理论和社会观念中,却是三者合为一体而被所有和利用。19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交通拥挤、住宅紧缺等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一定范围的空间也被视为侵权。因此,土地私有的个人独占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土地私有制国家开始限制土地所有者对空间享有的绝对权利

  2、现实需要: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土地所有权理念改变、“空间权”作为财产权产生的动因。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扩展了人类生产、活动的空间。 “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成为具有特定价值形态的物

  3、构建空间权的条件

  (1)“空间”可以作为权利客体——构建空间权的理论前提

  (2)“空间”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构建空间权的物质基础

  (3)“空间权”得到社会的认可、政策的允许、法律的保护——构建空间权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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