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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点精华:土地权利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6月15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点精华: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一般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所谓支配,就是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体现为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

  占有指对土地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如土地租赁中土地承租人对土地的实际占用等.

  使用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利益的权能.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

  收益指获取土地利用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

  处分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指对土地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如对土地进行平整等.法律上的处分指使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处分权能在这里更多地指法律上的处分.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基本权能,反映了各种土地权利的内涵.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权能之间会发生吸收和竞合.如占有权能就经常会被使用权能吸收,使用权能也可能与处分权能发生竞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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