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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属地登记的原则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19日 ]  【

2016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属地登记的原则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登记的属地原则具体来说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坚持统一性。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构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性。同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构建档保存,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构分别保管。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登记机构是指就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我国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法定的土地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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