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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3)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4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3)

  个体工商产及其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因此,我国法律上的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依照我国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经过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和存贷款项。此外,还享有依据法律和合同而得以享有的权利,如物资供应权、场地使用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权等。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就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即责任财产的范围不以投入使用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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