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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9)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7月31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9)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的。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是公法概念,自然人是私法概念,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

  其主要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一是规定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规定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三是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电波消失等等。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移植器官的手术的成功和完善,各国又普遍提出脑死亡的学说。可见,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已达成年的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精神健康状况以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诊断来证明。所谓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标的额、自然人的理解能力、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是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纯粹获利的行为、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定型化的行为也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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