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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29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合同法解释第八条:合同法55条的一年、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

  所以对于此三种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经典表述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而诉讼时效的经典表述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特别注意合同法55条的表述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所以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我国关于除斥期间规定的还有:1、合同法第192条的两款: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消权(1年、半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2款:1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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