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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9)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23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9)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简单地说,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其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二)物权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三)物权的设定须经过公示

  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其义务主体为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加之物权的标的物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了物权的设定必须经过公示。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占有和登记。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和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公示方法也不同。这在下文将作详细介绍。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只能是物。物的存在是物权发生的基础;行为不是物权的标的。物权标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它们在物权成立时就已经存在,且它们又必须是特定物、具体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可成为物权的标的。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它是指无论物权的标的物发生何种变动,也不论物权的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权标的物之所在,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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