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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0)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17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0)

  民事法律行为

  一、掌握部分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委的特征与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依据当事人各方权利享有和义务负担情况,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则是一方的义务。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四、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即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所谓对待给付,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而无需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于行为

  五、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不需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当事人只有达成保管协议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成立。

  六、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可分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七、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指不以他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指以他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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