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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15)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14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15)

  法 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三点: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这是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和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分离的,总之,法人的人格和自然人的人格是彼此分离的。

  3、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法人的存在不受其成员生命的限制。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身份权和以身份为前提的权利及人格权,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3)目的事业上的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二)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要件包括: 1、充分一般民事责任的要件 2、须由有权代表法人的人实施 3、须为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六、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依法向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设立程序中,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七、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的机关概述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成为法人一部分的集体或者个人,也即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法人是有独立意志的民事主体,它的意志的形成、表示与实现是通过其机关而完成的,法人因其机关而存在,因其机关的活动而有自己的活动。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一类法人机关。《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的规定,对外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为活动的人。

  八、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组织上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则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资产、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等。法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第一种情况为创设式分立,被分立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产生新的企业,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以依法成立新的法人。第二种情况为存续式分立,原来的企业法人本身不消灭,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依法成立新的法人。

  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到一个现有的企业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企业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的企业法人。第一种情况为新设合并,原有的企业法人消灭,产生新的企业法人;第二种情况为吸收合并,被合并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存续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还存在。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变更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等等。这些变更,都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生法律效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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