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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点精讲(21)_第3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7日 ]  【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是对已经登记过的土地使用权设定出租权的登记。

  1、基本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 支付租金的行为。

  2、法律特征

  (一)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 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 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三)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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