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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重要知识点(15)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6月14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重要知识点(15)

  界址测量

  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测量,界址测量应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政府用于审批的项目用地的界址点必须进行界址测量,经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才能作为审批坐标。项目用地初步设计的界址点坐标、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界址点坐标只能作为勘测定界放样数据准备的依据,不能作为审批坐标。个别项目用地经有权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可以不进行界址测量。

  界址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界址边丈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丈量。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两相邻界址点间,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不得大于10cm;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为±10cm,允许误差为±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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