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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辅导资料: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确定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8日 ]  【

  依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依《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者方归国家所有,其他均属于集体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规定关于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较之宪法,限定为城市市区。但我国现行法律均未明确“市区”的内涵,一般认为应以城市建成区为准。所谓城市建成区,一般是指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

  依据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范围:(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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